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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九成受访者:婚前重大疾病病史应该向伴侣坦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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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新闻娱乐] 超九成受访者:婚前重大疾病病史应该向伴侣坦白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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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0-26 17:43:00 |显示全部楼层





      近日,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: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婚前病史知情权与**权的冲突再次引起舆论广泛关注。

  不少人对这一规定表示支持,认为婚前病史知情权事关婚姻质量,也有人认为病史属**,应尊重个人**权。

  对此,你怎么看?“京报调查”(新京报与清研智库联合推出)展开调查。

知情权与**权并不矛盾

  婚前重大疾病病史要不要告知对方,这个问题争论已久。现实婚姻中因一方隐瞒病史致另一方背负沉重经济负担、影响婚姻质量及下一代健康的案例并不鲜见。

  既然双方的健康情况事关未来婚姻质量和人生幸福,那婚前双方对彼此的健康情况显然应有知情权。婚前坦白重大病史,正是尊重另一方知情权与生命权的体现。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婚前重大疾病必须告知另一方,无疑为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。

  至于有人认为病史属于个人**,没有必要向对方“坦白”,这实际上是忽略了婚前重大疾病病史这一个人**的特殊性。

  个人**权的保护,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,当其直接威胁到他人的权利和生命健康时,**权就该让位于知情权。既不能滥用,也不能扩大解释。

  当然,目前“重大疾病”的范畴仍是一个模糊概念,告知病史的程度也同样存在边界不清问题。另外,有的疾病以前属于重大疾病,但随着医学的发展可能不再“重大”,算不算必须告知的范围,也该有个明确的说法。

  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,以确保既不过度公开个人**,又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,在兼顾双方权利上找到最佳平衡点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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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S  以前,婚前检查是强制的,后来不再强制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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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0-26 23:04:56 |显示全部楼层
婚前体检很必要,要不然只能看人品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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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0-27 02:46:53 |显示全部楼层
你都要和别人结婚了,都要生育下一代了,还有什么隐瞒的,尤其是会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伤害,甚至可能祸及下一代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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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0-28 09:55:46 |显示全部楼层
选择B和C的那一成的人,估计很可能是有重大疾病的噢。细思极恐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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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0-28 15:24:10 |显示全部楼层
我觉得如果不据实相告的话是骗婚,对对方的不负责。不赞成闪婚,还是觉得双方应该多了解一下,多听多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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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0-29 17:48:16 |显示全部楼层
这种事就算不想着对方,也得想想以后孩子啊?有些遗传病真的不适合生孩子,就算要生,也该夫妻两个人一起讨论过,做好心理准备再说,瞒着是侥幸心理吗?说真的我身边就碰见两个了,有个阿姨,她大女儿就有一点轻微脑瘫,但是不严重,只是肢体有些不协调,结果她二婚之后完全没告诉结婚对象又生,小儿子重度脑瘫完全没有自理能力,还有癫痫,出门坐轮椅,在家得24小时看护,这不是害自己加害孩子吗?另一个也是大女儿今年六岁,依旧随地大小便那种,家长居然又要生二胎,我真的挺难以置信的,怎么能这么不负责任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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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1-1 14:29:29 |显示全部楼层
不光是要结婚的人自己,就连家族重大疾病史也应该说的。

不过这个靠个人的道德自我约束不现实,应该从体制上实现,比如结婚不应该只是去民政局登记就立即生效,而应该有一个月左右的申请期,在此期间提交了申请的双方都有权查询对方以及其家庭(亲属可匿名以保障隐|私)医疗保险理赔记录等。否则等婚都结成了,要宣布无效,又会陷入家务事扯不清的泥潭,执法会有很大难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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うるけんかはぜったいか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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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1-1 14:42:57 |显示全部楼层
还是需要的吧,对双方都有个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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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9-27 11:12:04 |显示全部楼层
肯定要坦白啊. 不管接不接受, 在欺骗基础上的婚姻,被发现时就是信任破灭的开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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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10-4 10:54:54 来自手机 |显示全部楼层
这是肯定需要告知的呀,欺骗的婚姻走不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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